

近日,东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正式印发《东莞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方案》,有关内容如下↓↓↓
东莞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优质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7号)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的相关办法,制定东莞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认定对象。本方案所称“东莞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是指依据认定条件要求,经东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东莞市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活动提供有效服务的载体和场所,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载体管理规范、运营模式清晰、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 综合型基地。具备一定规模,适用于产品项目研发、生产、商品经营销售、技术成果转化、服务策划等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
2. 乡村型基地。经营各类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专业合作社,或经营以个人、家庭名义承包种植、养殖创业(孵化)实体。
3. 创新型基地。从事“互联网+”、电子商务、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平台。
(二)认定条件。凡由政府投资、社会资源或利用各类投资在东莞市内兴办的,为退役军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孵化)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减免场地租金、水电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事务代理、投资融资、技术支持、法律援助、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服务;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创业优惠政策等综合创业服务的实体机构,均可申报东莞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基地的运营和管理单位应依法依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经营的东莞市内的孵化基地场地基础设施完备,且场地产权清晰、场地使用符合规划,具备服务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活动的能力。
2.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服务条款中有专门鼓励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优待措施。设有专门服务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场地(专区),配置创业导师和服务人员。
3. 针对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项目入驻孵化基地,有完备的孵化服务流程、优待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具备完备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记录,入孵时间、项目情况及人数、孵化项目对服务诉求、意见反馈等)。
4. 基地在本区域创业创新孵化领域有一定影响力,服务业绩突出,优先认定已获评为镇街(园区)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或被所在镇街(园区)政府部门授予过表彰或奖励的。
上述所指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项目的企业独立创始人(或持股的联合创始人)、团队核心成员为退役军人的项目。
(三)认定数量。东莞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年认定数量不超过2家。
二、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镇街(园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如下:
1. 《东莞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1,提供原件);
2. 自评报告(附件2,提供原件);
3. 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后退回原件):申请单位资质材料、场地产权证明、创业导师花名册、入驻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项目花名册、上年度本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情况、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叁份,同时将盖章与可编辑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并上报。
(二)材料受理。所在镇街(园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内容,无正当理由超过5个工作日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退回。对符合条件的,由所在镇街(园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性意见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与就业创业科。
(三)材料初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适时对照评审细则和其他评审要求(附件3),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实地核查。初审通过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适时组织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或镇街(园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评审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评审细则和其他评审要求进行实地核查,形成实地核查报告和综合评价分数,总评分在90分以上的方可达到认定条件。
(五)认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根据材料初审和实地核查结果,通过集体研究、征求意见等方式确定拟认定单位。对拟认定单位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文公布。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认定。
对审核、实地核查、公示等过程中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单位,自发现之日起4年内不予受理申报。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年报工作。被认定为东莞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要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当年度退役军人创业孵化情况,并抄送所在镇街(园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二)加强监督抽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实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组织对东莞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进行监督抽查。
(三)加强动态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东莞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
1. 被认定后不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2. 连续2年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年报的;
3. 存在虚报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东莞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的;
4. 不配合参加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的就业创业活动,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2次以上(含2次)的;
5. 被认定后不再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提供优先优待服务的;
6. 依法取消示范基地资格的其他情形。
属地镇街(园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协助开展示范基地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告。
(四)加强责任追究。对在评定或监督管理过程中涉及违法违纪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激励措施
被认定为东莞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告。在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工作中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可优先推荐评选广东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附件:
1. 东莞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
2. 自评报告模板
3. 东莞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审细则(试行)
